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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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即时比分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5年1月12日)
辽委办发〔2015〕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即时比分社区矫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意义深远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依法治国方略和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要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抢抓机遇,顺势而为,全面推进即时比分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体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执行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对有效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效整合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执行刑罚的重要举措。
  (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的迫切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区安宁、社会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改造,实施有针对性教育帮扶,既能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能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包括罪犯家属的积极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提高即时比分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即时比分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快速递增趋势,教育改造任务十分繁重,监管安全压力日益增大,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配备不足、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工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日益显现,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积极应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实现监管持续安全稳定,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功能,打击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
  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条件。要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狠抓各项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实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2%的任务目标。严格检查考核,落实矫正小组制度,明确小组成员职责,及时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研判例会制度,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大力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切实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
  (二)健全教育矫正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切实加强教育矫正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完善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分段教育和分类教育、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育矫正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大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健全社会适应性帮扶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帮扶效果。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搭建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协调指导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通过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四)健全刑罚执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础上,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研究制定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力争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工作规范运行。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加强执法检查,教育引导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恪守职业良知,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执法职责,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完备、文书规范,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强化衔接配合,全面完成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家庭背景,评估其是否具备管教条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或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对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提出评估意见;提请假释案件,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审判后,要做好法律文书的移送、服刑人员的移交、相关手续的衔接等工作。在矫正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提请减刑建议,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访和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坚持寓教于审,促使罪犯认罪悔罪,自愿接受社会矫正监管,尽力做好对被害人的调解工作和对被告人的财产刑执行工作。
  (二)检察机关要着力强化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强化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活动的监督,全面开展对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检察,加强对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的检察,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收监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适用社区矫正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事后监督,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探索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核查纠正机制,完善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员)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
  (三)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罪犯的追逃、收监等工作衔接机制。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执行地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依法予以收监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刑罚。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线索,要及时受理、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把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及时登记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有效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坚持专门机关服务与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政策措施引导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等工作,凝聚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地方教育部门应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加强领导和保障,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切实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各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责任,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联动,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建设,完善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县、乡两级专职队伍建设,通过分配空余编制、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坚持专群结合,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做好政府已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保障工作,认真完成即时比分现有社区矫正助理员队伍的扩招、续聘和补录工作,研究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发展壮大社区矫正助理员队伍。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精神,全面建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行政经费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在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制度。大力推进场所设施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建设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充实人员力量,努力将中心建设成为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平台。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规范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建设,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信息汇聚、分析研判和应急指挥等方面的互通共享,大力推进市级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中心建设,切实发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化定位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等职责。积极探索和建立政法机关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全省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诉讼信息、交付执行、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形成政法机关执法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成效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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