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结合近年来基金经营管理实践和基金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经验,修订2022年10月印发的《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更名为《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重点考虑
在新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要求;
(二)按照投资方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三)针对两类基金制定差异化管理政策;
(四)紧跟国内基金行业发展趋势,放宽省基金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存续期限等方面要求,提高政策竞争力。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办法主要包括6章、32条。与原办法相比,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省基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是从统筹管理上述两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角度考虑,将新办法名称调整为《辽宁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三是将直接股权投资作为省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之一。
四是提高出资比例上限。将省基金参设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由30%调整为产业类30%、创业类50%;将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上限由50%调整为产业类60%、创业类80%。
五是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将返投比例要求从省基金出资额2倍调整为省基金出资额的1.5倍或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额的1倍(孰高)。
六是延长存续期要求。将子基金存续期从8年提升至10年。原则上产业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2年,创业类基金参设子基金最多可延长5年。
七是丰富基金运作方式,包括允许按项目投资进度缴款、取消省基金退出优先级要求等。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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