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水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以下简称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段)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河道采砂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前应编制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 具有采砂任务的河道,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采砂规划。未编制采砂规划的,不得进行河道采砂,农村村民自用砂除外。
第七条 采砂规划应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划编制权限组织编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采砂规划,经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采砂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九条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依据采砂规划等有关要求,以砂场为单位组织编制。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规划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规划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规划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流域管理机构制定采砂规划的,按其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采砂权竞得人在法定时限内或成交确认书约定期限内,缴纳采砂权出让价款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私自转让。
第十一条 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规定采量时,采砂人应当立即终止采砂活动,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
第三章 农村村民自用砂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应当填写《农村村民自用砂报告书》,内容包括村民身份、开采用途、开采量、采砂设备等,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进行采挖。所采砂石不得销售,原则上不多于50立方米。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指定农村村民自用砂采挖区域和开采时间。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应按照指定采砂区域和开采时间等要求自行开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农村村民自用砂开采情况。
第四章 疏浚砂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弃土简称“疏浚砂”。
第十六条 疏浚砂需上岸进行利用的,应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方案应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与工程项目批复意见相协调,明确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堆放场地、处置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疏浚砂需上岸进行利用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确有余量需要销售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应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巡查检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许可砂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施工现场监管,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制度,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鼓励河道采砂监理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量、超机具、超期限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现场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批复文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实施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印发的其它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水江河〔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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